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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公司“回归”主业 短期健康险三年内压降清零

发布日期:2024-07-25 10:46    点击次数:139

养老保险公司“回归”主业 短期健康险三年内压降清零

  近日,针对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首份专项监管规定正式出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拟从机构管理、公司治理、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引导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助力我国养老金融创新发展。

  与2023年年初发布的《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暂行办法》将“健康保险”的表述改为“长期健康保险”,这意味着养老保险公司未来不能再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除了暂停短期健康险业务外,此次《暂行办法》还要求养老保险公司“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根据养老保险公司年报数据,目前部分养老保险公司中的健康险业务收入占原保险保费收入比例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七成以上。多位养老保险公司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表示,此次新规落地将促使部分养老保险公司战略目标、内部架构、产品结构、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变动,影响很深远。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弥补了养老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监管规定的制度短板,有利于增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聚焦主业,更好参与和服务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养老保险公司须加强监管

  公开资料显示,养老保险公司是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唯一一类带有“养老保险”字样的持牌金融机构。

  自2004年首家养老保险公司成立以来,目前,国内养老保险公司数量已经达到10家,分别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养老”)、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养老”)、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养老”)、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养老”)、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养老”)、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养老”)、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安标准养老”)、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养老”)。

  此次《暂行办法》适用的10家机构中,只提及了上述9家养老保险公司,不包括长江养老(注:长江养老近日变更业务范围,已定位为资管公司,将不适用《暂行办法》),同时加入了我国首家专业养老金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养老金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养老保险公司因治理体系不健全、业务结构复杂、发展定位不够清晰、风险管控要求较高等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亟待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监管办法,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平,规范经营管理,健全风险管控,强化信息披露,以强监管、严监管引导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高质量发展。

  据悉,自2021年以来,监管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开始研究制定相应监管规定,经过反复论证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针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要求,在资本管理、考核机制、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专门规定。比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保险资金运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从上述养老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类型来看,大致可归纳为两类:一类为保险业务,另一类为养老基金管理业务。《暂行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商业养老金业务等,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计提相应的责任准备金,并进行偿付能力评估。不仅如此,养老保险公司根据经营的不同类型业务,还需要逐级提高注册资本,增强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建立健全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

  其中,养老保险公司经营“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的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1号)规定。

  养老保险公司不但经营上述业务,还经营“商业养老金”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在经营上述两项业务的同时,还经营“养老基金管理”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记者梳理年度报告注意到,《暂行办法》提到的上述10家养老公司中,只有恒安标准养老、建信养老金公司注册资本金未达到30亿元以上。

  不过,2023年11月,恒安标准养老披露公告称,股东恒安标准人寿拟向公司增资2亿元,新注入的2亿元全部计入实收资本。此次增资方案获得监管部门核准后,恒安标准养老注册资本金将从目前的2亿元增加至4亿元。

  泰康养老和太平养老也在2023年启动增资计划。4月,泰康养老公告称,泰康保险集团拟向其增资10亿元,增资后泰康养老注册资本将由50亿元变更为60亿元。8月,泰康保险集团拟再度向泰康养老增资10亿元,增资后泰康养老注册资本变更为70亿元。9月,太平养老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扩股项目,拟募资金额不低于10.75亿元。

  转型阵痛不可避免

  实际上,此前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养老保障及其他委托管理资产。

  上述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有的养老保险公司偏离主业,特别是养老特点不明显的业务较多,比如团体寿险、短期健康险、团体意外险、个人养老保障产品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养老主营业务的开展。

  2021年监管下发的《通知》已经明确,养老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等,现有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原则上应于2022年年底前依法合规完成终止经营或剥离相关业务等整改工作;持续压降清理现有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2022年6月30日前,适时停止相关产品新增客户,原则上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存量业务清理。

  记者获悉,此前,部分名为个人“养老保障”产品实质为中短期理财,2020年年末,养老保险公司的个人短期理财类业务规模已经超过万亿元,自2022年起,该项业务正在持续压降。根据养老保险公司年报数据,2022年有5家养老保险公司合计压降3200亿元,压降幅度接近60%。

  此次《暂行办法》亦再次提出,养老保险公司应该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引导养老保险公司更加聚焦养老性质业务。

  一家养老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有个别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了诸如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债权计划等非养老类的业务,并管理了外部险企或关联企业等委托的第三方资金,这实际与保险资管公司的业务出现了高度重合,养老功能属性弱化。

  需要注意的是,与2023年年初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暂行办法》去掉了“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不具有明显养老属性的保险业务,其合计保费规模不得超过年金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这四项主业保险业务总保费规模的40%”。同时,还去掉了“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合计占比不得低于70%”等内容。

  取而代之的是,《暂行办法》特意在年金保险、人寿保险业务之前注明“具有养老属性”的限定词,并将“健康保险”业务表述改成“长期健康保险”。

  “原来征求意见稿对于养老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写的是健康险,也就是说养老保险公司还可以继续经营短期健康险,但按照目前落地的《暂行办法》,这意味着以后只能经营长期健康险,养老保险公司的短期健康险业务将需要大幅压降直至出清,这对团体意外健康险业务占比过高的公司来说,业务转型更加艰难,转型阵痛不可避免。”上述养老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

  一位寿险公司营销渠道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当初监管发放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牌照”,是希望这些养老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保险业务,而不是与现有的寿险公司竞争,抢夺寿险公司的业务。

  不过,为了防止影响养老保险公司正常经营,《暂行办法》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对业务范围超出规定的养老保险公司,自《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3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

  记者采访获悉,从2023年年初开始,已经有养老保险公司逐步拆分短期健康险业务。例如,个别养老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业务拆“回”至同属保险集团下的关联寿险公司。

  一家头部养老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复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会按照监管政策要求,按照平稳有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积极部署工作,在规定的3年时间内完成业务变更,实现业务平稳转型。未来,公司将发挥自身独特优势全力推动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业务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或为发展重点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对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进行整治,为其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即集中资源着力发展长期养老服务的主赛道,为第三支柱发展奠定基础。

  记者注意到,2022年12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江苏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据了解,商业养老金是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一种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主要依托保险经营规则创新产品和服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商业养老金定位于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创新性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具有支持和补充的作用。

  记者获悉,自试点以来,人保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国民养老等4家参与试点的养老保险公司推出多款产品,并研发养老规划服务系统,加强与银保、互联网渠道合作,持续提升业务的可得性。从产品形态上看,“锁定+持续”双账户是商业养老金业务的一大特点。根据中国人寿集团提供的数据,目前国寿养老已发行7款商业养老金产品,存量规模超18亿元,行业市场份额第一。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此次《暂行办法》的下发,意味着其他几家养老保险公司也能申请经营商业养老金业务资格。

  不仅如此,2023年10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亦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其中对于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门槛规定,意在鼓励更多专业养老保险机构参与。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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